自書遺囑範例:

立遺囑人○○○,民國○○年○月○日生,○○市(縣)人,身分證字號○○○,茲依民法之相關規定,自書遺囑內容如下:
一、不動產部份
(一)座落於台北市○○區○○段○○地號土地及地上建物〈門牌號碼○○○○〉○樓住宅,所有持分由配偶○○單獨全部繼承。
(二)座落於台北市○○區○○段○○地號土地,面積○○平方公尺,所有持分由長子○○〈民國○○年○月○日生,台北市人,身分證字號○○○〉單獨全部繼承。
二、動產部份
(一)本人所有股票及名下汽車由長女○○〈民國○○年○月○日生,台北市人,身分證字號○○○〉單獨全部繼承。
(二)銀行存款及其他一切財產,由全體繼承人平均繼承。
三、本人指定配偶○○為遺囑執行人。

立遺囑人:○○○(一定要親自簽名)

中華民國○○年○月○日

※小提醒:自書遺囑只要符合法定程式(參考以上範例及以下注意事項),就是有效的遺囑,但如果財務關係較複雜,或擔心立好了遺囑,繼承人不願履行或遭隱匿,可請律師代筆遺囑(04-23756755)。連結:預立遺囑好處多

※注意事項:

  1. 列出財產所要分配的人的名單,例如祖父母、外祖父母、父母、配偶、子女、孫、外孫等。
  2. 將名單中的人填在所要繼承或遺贈的財產後面,並註明此部分財產由該人單獨繼承或受遺贈。
  3. 無需標明繼承或受遺贈之財產價額,只標明哪一項財產由誰繼承或受遺贈即可,有便於日後作適當之調整時而無需更改遺囑之麻煩。例如,A銀行帳戶內之金錢是由甲繼承,B銀行帳戶內之金錢由乙繼承,日後改變心意時,只需將甲乙銀行帳戶內之金錢更動,而毋需變改遺囑內容。
  4. 第二部分為指定遺囑執行人:此部分非常重要,因為如果沒有一位可靠的遺囑執行人,即使遺囑寫得再周詳再完善,也是徒勞無功。因此,撥一筆財產作為遺囑執行人的酬勞是必要的,而該遺囑執行人可以是繼承人或受遺贈人,始能中立地執行遺囑內容。
  5. 自書遺囑應自己書寫遺囑全文,記明年月日並親自簽名,如有增減塗改應註明增減塗改之處及字數,另行簽名。
  6. 以遺囑分配遺產,應注意特留分的規定,相關條文可參考民法第1223條、第1224條及第1138條、第1144條應繼分之規定。

歡迎來電諮詢:04-2375-675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