員工侵占公司財產為償還債務,身為老闆的你可以如何提起告訴呢?業務侵占或是刑法背信罪有適用可能嗎?本案中會計之A女侵吞公司財產後,偽裝公司貨款遭到搶劫而丟失
A女為某公司會計,某日騎機車代公司至銀行提款數百萬元。A女為清償卡債,擬將該款項私吞入己,遂騎車衝撞停於路旁汽車,不但摔倒於地,且衣服撕破,手腳亦擦傷。A女旋以被歹徒搶劫為由至附近派出所報案。事後警察查明真相,乃將A女移送法辦。A女之刑事責任如何?
(一) A女私吞款項之行為,會成立刑法第336條第2項的業務侵占罪,而不會成立刑法第342條第1項的背信罪,其理由如下:
1. 業務侵占罪部分:客觀上A受僱於某公司會計屬於從事業務之人,其代公司至銀行所提款之數百萬元,是基於A的會計職務,而持有公司之物,今A為清償卡債,將該款項私吞入己,遂製造歹徒搶劫的假象,並至派出所謊報搶案,其行為已明顯表現出,欲藉由該虛構事實,而使人誤認為該已領款項遭搶走,而達將該款項私吞入己之目的,因此A藉由虛構搶案之行為事實,已經將主觀是易持有為所有的意思表現於外在客觀行為,是為侵占行為。主觀上,A明顯具有侵占故意與不法所有之意圖,其應成立本罪。
2. 背信罪部分:A受僱於某公司擔任會計,其與公司之間,固有因僱傭契約而生之委託關係存在,其所處理的事務形式上也是屬於財產上事務,但是這只是機械性的記帳事務,無權作成任何決定,所以就不能算是為他人處理外部的財產上法律事務,也就是說A不是本罪所規範樣處罰的主體,其不成立本罪。
(二) A製造遭歹徒搶劫之事實向派出所報案之行為: 本案中,A實際上並未遭他人搶劫,A竟以此為由向派出所報案,是屬於以虛構的犯罪事實,向職掌犯罪之偵查的公務員申告未指定對象涉嫌犯刑法上搶奪罪,已經該當未指定犯人而向該管公務員誣告罪。主觀上,其明顯具本罪之故意,因此其會成立本罪。
現行法有關「收養」或俗稱領養之法律規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