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車性騷擾,尾隨跟蹤猥褻,乘客扭打與傷害罪

C撫摸A的胸部,依照社會一般通念,乃是表現在C主觀上滿足性欲的猥褻行為,又其是乘A打瞌睡的時候為該行為,屬於乘A不知或不能抗拒之行為,陷入該狀態並非C所造成,成立乘機猥褻罪。

B女恨A女搶了他的男朋友,遂向乾哥哥C哭訴,要C毆打A幫他出氣。某日C尾隨A女上公車與A女隔鄰而坐,見A穿著火辣,竟趁A女打瞌睡時撫摸A胸部。A驚醒大叫,乘客D抓住C,一陣扭打,C頭部受傷。公司司機將車開至警局,A要告C,C也要告D。請說明本案法律關係。

(一) C趁A女打瞌睡時撫摸A胸部會成立刑法第224條第1項的強制猥褻罪或刑法第225條第2項的趁機猥褻罪呢? 上面所提到的兩個罪名主要的區別在於,被害人之所以處於不知或不能抗拒他人猥褻行為的狀態,是否為行為人的故意行為所造成,如果被害人陷入此狀態不是因為行為人基於強制猥褻的故意,運用強制手段所造成,即應成立乘機猥褻罪;反之,則為強制猥褻罪。

本題中,C撫摸A的胸部,依照社會一般通念,乃是表現在C主觀上滿足性欲的猥褻行為,又其是乘A打瞌睡的時候為該行為,應該是屬於乘A不知或不能抗拒之行為,且其陷入該狀態並非C所造成,因此其應該只能成立乘機猥褻罪。 B是不會成立犯罪的,因為雖然B有教唆C去傷害A,主觀上也的確是有教唆C傷害A既遂之故意,但是C最後並沒有為傷害A的行為,所以B並不會成立教唆傷害罪,又依照最高法院30年上字第597號的判例:「教唆犯以須實行者之犯罪在其教唆範圍以內者,始負責任,如實施者之犯罪越出教唆範圍之外,則教唆者對於越出部分之犯罪行為,不負教唆責任。」,所以C的猥褻行為是自行起意,而非出於B之教唆,明顯已經越出其教唆之範圍,因此依照上開判例的見解,B是不用為此負責的。

 (二) 乘客D抓住C,一陣扭打,C頭部受傷,不會成立刑法第277條第1項的普通傷害罪,因為D的確有對C為傷害行為,而且其主觀上亦對該行為有認識並決意為之,其會該當本罪的構成要件,但是其之所以會做這個行為,是因為要保護A性自主法益,避免其繼續受到C的侵害所為的必要防衛行為,而且該行為並無過當,主觀上其亦有防衛的意思,因此D可以主張刑把第23條本文的規定:「對於現在不法之侵害,而出於防衛自己或他人權利之行為,不罰。」而阻卻違法,因此其並不會成立本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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