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費者債務清償條例,處理卡債與前置協商

前置調解程序,卡債族除向最大債權金融機構請求協商債務清償方案,可向其住、居所地的法院或調解委員會聲請債務清理調解。卡債族在更生方案最終還款困難時,可再給予延長六年

消費者債務清償條例於修法通過

A女積欠多家銀行卡債,其聽聞消費者債務清償條例於近日修法通過,有意透過該法進行債務清理,試述該法此次修法之重點為何?A女為一私人機關之員工,每月收日3萬元,共積欠6家銀行卡債。總計200萬元,此外尚有其他私人借貸50萬元。A女應如何辦理?

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已於101 年 1 月 4 日公布施行,新制放寬卡債族提出更生方案只要「已盡力清償」,法院就應裁定認可(第64條第1項前段),過去許多卡債族因消債條例第134條第4款「浪費」行為而不獲免責,新制明定浪費為「消費奢侈商品或服務」,若先前因該款受不免責裁定,可以於修正條文施行之日兩年內,依新規定聲請免責(第156條第2項)。新規定並增設前置調解程序,卡債族除向最大債權金融機構請求協商債務清償方案,可向其住、居所地的法院或鄉、鎮、市、區調解委員會聲請債務清理調解(第151條第1項),並且放寬對自宅特別條款規定,若卡債族在更生方案最終清償期間碰到還款困難時,可再給予延長六年 (第54-1條第3項)。此外,卡債族如果有薪資、執行業務所得或其他固定收入,且盡力清償更生方案條件,法院可依其狀況裁定認可(第133條),至於沒有固定收入的人,更生方案有保證人、提供擔保者或其他共同負擔債務人,法院認為條件公允者,也應該予以認可(第64條第1項後段)。

A女要先向債權金融機構申請「前置協商」後,才能向法院聲請更生或清算,其可備妥下列文件,向最大債權金融機構申請: 1.前置協商申請書。 2.身分證正反面影本。 3.前置協商申請人財產及收支狀況說明書。 4.債權人清冊 (1)金融機構債權人清冊正本:向金融聯合徵信中心申請近1個月內之資料。(2)其他債權人清冊:債務人自行填寫非金融機構債務(含民間債務)或金融機構債權人清冊未揭露之金融債務。 5.近2年度綜合所得稅資料清單及最近1個月核發之財產資料清單。(向各地國稅局申請) 6.近3個月薪資證明文件(薪資單正本或薪轉存摺影本) 。 7.勞工保險被保險人投保資料表及明細正本(向各地勞保局申請) ,但確無本項資料者,可免提供。)。

提出協商請求之翌日起25~30日開始協商,自開始協商之翌日起45~90日完成協商作業。前置協商處理的進度,可以向最大債權金融機構查詢。如果協商成立,就須依照清償方案還款,完畢後即可取得清償證明。如果協商不成立,就必須要聲請更生或清算了。

本案中,因為A女是屬於有固定收入的,且依題意該200萬元之銀行欠款及私人借貸債務50萬元加起來共計250萬元,符合無擔保或無優先權債務總額未達1200萬元,所以其應該是適用更生程序,其只要備妥相關資料,親自或交由律師代為向法院辦理即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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