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庭暴力防治法第3條第2款規定,本法所定家庭成員,包括現有或曾有事實上之夫妻關係、家長家屬或家屬間關係者。只要有「同居共財」關係,像雅痞族、不婚族、同志伴侶等,都可視為「家庭成員」。
A女受同居人B男施以言語暴力,能否申請民事保護令?如果可以應如何申請?(流程)
依照家庭暴力防治法第2條第1款的規定,家庭暴力指家庭成員間實施身體或精神上不法侵害之行為,例如身體虐待、言語虐待、心理虐待、性虐待等。
家庭暴力防治法第3條第2款規定,本法所定家庭成員,包括現有或曾有事實上之夫妻關係、家長家屬或家屬間關係者。只要有「同居共財」關係,像雅痞族、不婚族、同志伴侶等,都可視為「家庭成員」。因此,本案中的A女士可以適用本法,其受到同居人B男以言語暴力,如果沒有達到急迫危險的情況,可以等到法院開庭審理後才核發保護令時,可以依照本法向法院聲請通常保護令。
A女聲請通常保護令之流程如下: 先判斷管轄法院,依照家暴防治法第十條規定:「保護令之聲請,由被害人之住居所地、相對人之住居所地或家庭暴力發生第之法院管轄。」因此,A女可以向A女住居所地之法院、B男之住居所地之法院、B男對A女發生言語暴力的地方之法院聲請,然後在上班時間向該管轄法院提出聲請狀,或以郵寄聲請狀方式提出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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