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女有與B簽訂漏水保固契約的話,就可以請求B提供修繕義務,否則其就應該負損害賠償責任。如果購屋時沒有簽訂漏水保固契約,則A女可以主張民法物的瑕疵擔保責任
A女向B購買其所有之中古屋,雙方並約定以現屋交付,房屋過戶並交屋後,經過4個月後,因為颱風天的大雨,才發現屋內漏水嚴重,A女委請專業技工鑑定漏水情形,鑑定結果得知房屋必須部份整修才能解決漏水問題。則試問A女應如何主張法律上之權利?
如果A女有與B簽訂漏水保固契約的話,就可以請求B提供修繕義務,否則其就應該負損害賠償責任。如果購屋時沒有簽訂漏水保固契約,則A女可以主張民法物的瑕疵擔保責任,主張的方式如下:
(一) 主張解除買賣契約或者請求減少其價金。通常房屋漏水的費用與房屋售價價格懸殊,除非漏水的程度真的非常嚴重,否則大多只能請求減少價金。
(二) 主張不履行之損害賠償:如果B曾保證房屋絕不會漏水,則A女可以依照民法第360條規定:「買賣之物,缺少出賣人所保證之品質者,買受人得不解除契約或請求減少價金,而請求不履行之損害賠償;出賣人故意不告知物之瑕疵者,亦同。」請求損害賠償。
(三) 主張不完全債務不履行:如B明知房屋漏水,而故意不告知房屋漏水情形時,這個瑕疵就是可以歸責於B的事由而導致債務無法完全履行,A女得依民法第227條的規定向B請求賠償修補該漏水瑕疵的損害。
「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不可讓與但可代位請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