斡旋金的效力往往結合購屋的要約,如果該要約失效、到期或撤回,斡旋金即無法獨立存在,仲介人員必須返還該金額給買方。
「斡旋金」可以要求仲介退還
A女看中某仲介房屋介紹的一間房屋,但是出售距售價尚有一段距離,於是仲介人員向A女提議,不如下20萬元之「斡旋金」,好幫忙向屋主出價,但A女不了解何謂「斡旋金」為何?又如果談不成可否拿回斡旋金?試解析之。
民法第153條規定「當事人互相表示意思一致者,無論其為明示或默示,契約即為成立。」也就是契約的成立必須要,一方(無論是買方或賣方)提出 「要約」'他方表示「承諾」。要約的方式以口頭或書面皆可,可依當事人的意思決定。然而,在實務上,透過仲介的房屋買賣,由於仲介居中斡旋,如果買方僅以口頭提出購買意願,賣方往往無法確認其真實性。因此,為表達買方購屋的誠意及資力,一般買方會交付一筆金錢,由仲介人員持有;仲介人員再將該筆金錢向賣方出示(此時還不能交給賣方),藉以表示買方有明確且認真的購買意願,並進而向賣方商議價格及其他買賣條件,最終促成交易。這筆用來「斡旋」的金錢,即所謂的斡旋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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