醫療糾紛、醫療疏失可能的民刑事責任

醫療業務中,因為診斷錯誤,以致病患無法及時獲得有效的治療,而造成其不治死亡,醫師應負刑法第276條過失致人於死之刑責。賠償範圍包括所支出殯葬費用、子女扶養費、精神慰撫金。

醫師B因診斷錯誤造成A女無法及時治療而休克死亡,應負哪些責任?

醫師B上面的行為同時所觸犯的刑事及民事上責任到底有哪些呢?

1. 刑事上責任: 依照最高法院所著判決(最高法院60年台上字第2806號判決),醫師B執行醫療業務中,因為診斷錯誤,以致於A女無法及時獲得有效的治療,並因而造成其不治死亡,該診斷醫師B應負刑法第276條第2項所規定業務過失致人於死之刑責。

2. 民事上責任: A女的配偶及父、母、子、女可依照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因過失不法侵害A女之生命權,而向醫生B提起民事損害賠償之訴訟,其請求賠償範圍包括所支出殯葬費用(民法第192條第1項)、子女扶養費用(民法第192條第2項) 、精神慰撫金(民法第194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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