懷孕婦女婦女有權利拒絕深夜加班的要求,還可以向老闆請求改調較輕鬆的工作,如果公司是有較輕鬆的工作位置時,老闆不得拒絕,更不能因此而調降產婦的薪水。
A女懷孕了,害喜嚴重的他,希望工作時間能有些調整,但以前好像沒見過其他同事這麼做,又怕開口向老闆要求,老闆會不高興,不知道其可以依照哪些法律規定與老闆說明?
為了落實我國憲法規定母性保護的精神,特別在勞動基準法第49條第5項中,對懷孕婦女的工作時間作了一些規定,即雇主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懷孕婦女於晚上10點至翌晨6時之時間內工作。此外,為了保護母性,特別賦予女工妊娠期間不宜從事笨重或影響母體工作之權利,此規定在勞動基準法第51條,即女工在妊娠期間,如有較為輕易的工作,得申請改調,雇主不得拒絕,並不得減少其工資。
因此,本題中,A女不但有權利拒絕深夜加班的要求,他還可以向老闆請求改調較輕鬆的工作,如果公司是有較輕鬆的工作位置時,老闆不得拒絕,更不能因此而調降A女的薪水。不過,A女希望以彈性工時的方式,變動上下班的時間,以配合懷孕的生理狀況,目前勞動基準法並無相關規定,而兩性工作平等法第19條雖有規定,受僱於僱用30人以上雇主之受僱者,為撫育未滿3歲子女,得向雇主請求下列兩款事項之一:1.每天減少工作時間一小時,減少之工時不得請求報酬。2.調整工作時間,但違反該規定之雇主並未有行政罰鍰之設,所以,縱使雇主不准受僱者之要求,受僱者也莫可奈何,尤其是第21條還特別規定,雇主有正當理由時可以拒絕受僱者彈性工時之請求,故A女還是必須先取得老闆的諒解、透過協商處理才行。
有責配偶可否請求裁判離婚—兼論最新憲法法庭見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