子女的扶養費應該由誰負擔

依照民法第1116條之2規定:「父母對於對於未成年子女之扶養義務,不因結婚經撤銷或離婚而受影響。」

依照實務見解〈87年台上字第128號判例〉:民法第1057所定之贍養費,乃為填補婚姻上生活保持請求權之喪失而設,其給與範圍限於權利人個人生活所需。至其給予額數,則應斟酌權利人身分、年齡及自營生計能力與生活程度及義務人之財力如何而定。並不及未成年子女之生活上需要。帶父母對於未成年子女之義務,就其中保護教養費用之負擔,即生活保持義務,並不以有親權前提。故在判決離婚中,因子女監護酌定之結果,雖非親權人,亦不能免其給養之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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