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第1223條:「繼承人之特留分,依左列各款之規定:一 直系血親卑親屬之特留分,為其應繼分二分之一。二 父母之特留分,為其應繼分二分之一。三 配偶之特留分,為其應繼分二分之一。四 兄弟姊妹之特留分,為其應繼分三分之一。五 祖父母之特留分,為其應繼分三分之一。」
A、B為夫妻;長期失和,未有所出,收養C女。A甚鍾愛C,於C結婚時,贈與50萬元。A死亡後,遺有財產100萬元,債務30萬元。A遺贈50萬元於其長期同居之女友D,試問A的遺產如何分配?
特留分是指被繼承人以遺囑無償處分他的遺產時,應該要為他的法定繼承人特別留遺產中的一部分,作為法定繼承人應繼承的財產,被繼承人不可以自由處分,這是立法者要保障法定繼承人繼承期待權所做的規定。
現行民法中關於特留分比例的規定有第1223條:「繼承人之特留分,依左列各款之規定:一 直系血親卑親屬之特留分,為其應繼分二分之一。二 父母之特留分,為其應繼分二分之一。三 配偶之特留分,為其應繼分二分之一。四 兄弟姊妹之特留分,為其應繼分三分之一。五 祖父母之特留分,為其應繼分三分之一。」;另,關於特留分算定之規定則有第1224條:「特留分,由依第一千一百七十三條算定之應繼財產中,除去債務額算定之。」
本題,A所遺留的遺產為100萬元(剩下的財產)減掉30萬元(債務)再加上50萬元(歸扣),此為"應繼遺產" 所以是120萬元,而B、C的特留分依照上面的規定是120萬元乘2分之1再乘2分之1等於一個人是30萬元。
但A現實上所剩的財產只有70萬元,C因為結婚所受的特種贈與已經超過30萬元,所以他的特留分並沒有被侵害; 而B因為現存的70萬元扣除贈與給D的50萬元後只剩20萬元,所以其實際只有拿到20萬元,比30萬元還要少10萬元,因此他的特留分已經被侵害,他可以向D行使扣減權即10萬元。
日常生活中的民事契約,債權行為與物權行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