父母之行為與未成年人之利益相反,或依法不得為代理時,或父母之一方,濫用其權利時,誰得聲請法院選任特別代理人;其宣告停止其權利之全部或一部?法院得否依職權為之?
該未成年子女的父母、該未成年子女、主管機關、社會福利機構或其他利害關係人可以依照民法第1086條第2項的規定,聲請法院選任特別代理人,這裡所說的主管機關,是指社會福利主管機關、戶政機關、地政機關或其他相關機關,應該要依照該利益相反的事件所涉及的業務機關來決定。而且依照民法第1090條來看,法院是可以依聲請或依職權宣告停止其權利之一部或全部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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