子女姓氏登記後之變更可以分為成年前及成年後的變更。在何種情形應允許父母之一方或子女得請求法院變更子女之姓氏為父姓或母姓? 非婚生子女的從姓,新法如何規定?
(一)、 子女姓氏登記後之變更可以分為成年前及成年後的變更,前者依照我國民法第1059條第2項的規定,得由父母以書面約定變更為父姓或母姓;至於後者因為新法已經承認成年子女有從姓之自由,無須得父母的同意得自行變更為父姓或母姓,故依照現行民法第1059條第3項的規定,成年子女得變更為父姓或母姓。為了顧及交易安全及身分安定,所以同條第4項有上述之變更姓氏於成年前及成年後各以一次為限。
(二)、 在何種情形應允許父母之一方或子女得請求法院變更子女之姓氏為父姓或母姓? 依照民法第1059條第5項的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法院得依父母之一方或子女之請求,為子女之利益,宣告變更子女之姓氏為父姓或母姓: 1. 父母離婚者。 2. 父母之一方或雙方死亡者。 3. 父母之一方或雙方生死不明滿三年者。 4. 父母之一方顯有未盡保護或教養義務之情事者。
(三)、 非婚生子女的從姓,新法如何規定?非婚生子女於生父認領前從母姓,經生父認領後,如何決定其從姓? 非婚生子女的從姓及非婚生子女於生父認領前從母姓,經生父認領後之從姓,依照民法新修正的第1059條之1的規定:「非婚生子女從母姓。經生父認領者,適用前條第二項至第四項之規定。 非婚生子女經生父認領,而有下列各情形之一,法院得依父母之一方或子女之請求,為子女之利益,宣告變更子女之姓氏為父姓或母姓:一 父母之一方或雙方死亡者。二 父母之一方或雙方生死不明滿三年者。三 子女之姓氏與任權利義務行使或負擔之父或母不一致者。四 父母之一方顯有未盡保護或教養義務之情事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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