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以依照民法第1052條第1項第3款:「不堪同居之虐待」來訴請離婚。
當然有精神家暴的狀況下,最主要還是去聲請保護令、若有證據也請留下、身上有傷,也請務必要去驗傷。
畢竟在實際審判時,法官不可能光聽當事者空口說有精神家暴、言語虐待就會判定提告者勝訴;所以最好的作法是有輔佐證據,以聲請過的保護令與驗傷單跟人證在法庭上的攻防會較周全。
訴請離婚所謂「不堪同居之虐待」及「難以維持婚姻之重大事由」為何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