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偽造某百貨公司之禮券,並持以購物,終被發現,A應如何處斷?
有價證券除了郵票、印花稅票等,一切表示財產權利的書證均屬有價證券,且這些書證所表示的財產權利的行使或移轉與書證的佔有,具有密不可分的關係,由此可知,百貨公司的禮券亦屬有價證券,只要持有就可以使用禮券上所載的金額去購物,故A偽造百貨公司之禮券,並持之購物的行為,已觸犯刑法第201條第1項偽造變造有價證券罪,及同條第2項行使偽造變造有價證券罪,則此時行使偽造變造有價證券是屬低度行為,會被偽造變造有價證券的高度行為所吸收,故A會成立刑法第201條第1項偽造變造有價證券罪。而A拿偽造的禮券購物,即是施用詐術之行為,使店員陷於錯誤以為該禮券是真的而將商品與A,故A利用偽造的禮券,購得商品之行為,已成立刑法第339條第1項之詐欺取財罪。
公司負責人掏空公司資金,算是違反背信罪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