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用卡持卡人無給付能力,亦無給付意願而濫簽信用卡是否構成犯罪?
對此問題,學者間的看法略有不同,對消費特約商店而言,均認為不構成詐欺,因為行為人(刷卡人)是否有付款能力及意願,商店並不介意,只要持卡人簽名正確無誤,即為給付,是否為本人亦不須審查。對於發卡的金融機關而言,有主張不構成詐欺者,是認為即使持卡人無給付能力或意願,只要特約商店履行給付義務,發卡銀行仍應給付消費的款項;另一說則認為,行為人自始無支付的意思或能力,仍以自己的名義向發卡機構申請信用卡,故認為行為人已有施用詐術之行為,應構成「不作為詐欺」,因為持卡人應依交易之誠信,有告知銀行其經濟狀況的義務,若現實上無給付能力而未告知,則構成不作為詐欺。
詐欺罪重要的構成要件是「施用詐術」,但何謂「施用詐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