既然要「訴請」離婚,表示經由法院做裁判。既然要由法院做裁判也就是必須要符合民法第1052條法定離婚要件。
但是民法第1052條第1項10款法定離婚事由,並沒有一項是針對「夫妻分居、個性不合」為法定離婚要件。那有沒有民法第1052條第2項的「其他重大事由」的適用?
有沒有符合「其他重大事由」是由法院來做判斷;而其判斷標準為:「婚姻是否已生破綻而無回復之希望」。
實務見解〈93台上987號判例〉:民法第1052條第2項採消極破綻主意,其規範意旨乃是避免有責配偶的恣意離婚,破壞婚姻秩序,違反自己清白之原則。
所以實際上法官還是會看夫妻分居、個性不合到底是到何種程度,再來決定是否裁判離婚。
判決離婚中「重婚者」的適用範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