偷天換日,掉包商品價格標籤,以較低價格取得商品,有何刑事責任?

某日A到大賣場買生活用品,看中一台二千元的吹風機,A很想要卻又覺得太貴,故想出將商品價格標籤掉換,把二千元的吹風機和五百元吹風機的價格標籤調換,並順利結帳成功,試問A的行為有何刑事責任?

A將價格較低的標籤,貼於實際價格較高的商品上,顯然是利用收銀員僅以機器掃描標籤進行結帳的漏洞,使對方陷入錯誤,並因陷於錯誤而將商品賣給A,A因此得以較低價格取得商品,是以此方法獲得財產上之不法利益,亦造成大賣場之財產損失,故A之行為已成立刑法第339條第2項之詐欺得利罪,且大賣場因A之詐欺行為而受有財產損失,故A之犯罪行為是屬既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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