刷卡換現金,是犯罪行為嗎?例如A持信卡向B經營之特約商店假消費、真借款,則A、B是否有刑事責任?
信用卡的用途,原本是為了方便消費者購物,因此申辦時,信用卡銀行通常會與消費者約定供購物使用。如果消費者要用信用卡提領現金,應該事先向銀行確認,或是直接申請現金卡。近來,坊間出現一種商店,讓消費者直接刷卡換現金,雖然方便,但消費者可能在不知不覺中觸犯了法律。因為現在詐騙手法層出不窮,有些詐騙集團勾結商店,利用人頭辦信用卡,進行沒有實際消費卻刷卡兌換現金的行為,由商店向銀行請款;等到要繳卡費時再倒帳,造成銀行損失。久而久之,銀行察覺這類詐欺方式,因而向檢警提出告訴。就一般消費者而言,到這類商店去刷卡換現金,也許並無惡意,將來也打算依約還錢。如果到期能清償卡債,銀行可能未察覺而不加追究,但事實上,以這種方式進行詐騙的事件實在太多。
如果A以假消費的方式,與B經營之商店勾結,換取現金,使銀行誤認有消費而墊付款項,此時A的行為已觸犯刑法第339條之詐欺取財罪,可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詐騙集團盜用他人帳號誘騙無辜民眾提供個人資料成立詐欺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