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罰的詐欺與不可罰的商業行為如何分辨,既要兼顧消費者利益,同時不壓抑合理的商業活動,往往不易一刀兩斷、清楚區別。故法律規定的「詐欺罪」其構成要件為何?其法定刑最高可以判幾年(指單一行為)?
(一) 在所有犯罪型態中,「詐欺」勿寧是一般人較常談論,甚至有切身之痛的(被詐騙集團或他人詐騙的應該不少)。但也因此,一般民眾往往會自以為只要自己被騙,對方就應該構成詐欺罪。惟事實上法律對成立「詐欺罪」的構成要件訂有嚴格的條件,須就個案做分析判斷才能斷定是否成立詐欺罪。尤其,實務上可罰的詐欺和不可罰的商業行為,該如何分辨,其界線也不是很清楚。主要的原因在於基於商業競爭激烈,商家多多少少會誇大產品的功能。法律就詐欺罪的構成要件除主觀上需具備「故意」和「不法所有意圖」外(指對犯罪事實有認識而且想要取得不法財產或利益的意思),其客觀構成要件最為重要。
(二) 我們可以將詐欺罪的客觀構成要件定義為:行為人施用詐術,因為此一詐術導致被害人陷於錯誤,又因為此一錯誤導致被害人為處分財產之行為,而處分財產的行為又導致了被害人遭受財產上的損害。詐術指的是傳遞不實的資訊。所以將贗品充當真品出售,中古車行老闆將車輛的里程表調少以賣得較高價錢或計程車司機調快計費表皆屬傳遞不實的訊息,都是使用詐術。至於借錢不還或到餐廳白吃白喝,是否構成詐欺,依前面所說的構成要件判斷,要看行為人一開始是不是就有用詐術的意圖,例如提供假資料讓借款人以為對方有足夠的清償能力或明知自己身上沒錢仍至餐館大吃大喝,如果不是就可能只是民事債務不履行的糾紛。但這些往往牽涉內心事實的認定,於實務個案上須經調查證據才能做出判斷,惟內心查證未必容易,卻也是不爭的事實。詐欺罪最重可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而且採一罪一罰。
借錢給他人,卻始終不償還,算是詐欺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