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照民法第1055條之1,監護權的判定,參考以下幾列事項:
一、子女之年齡、性別、人數及健康情形。
二、子女之意願及人格發展之需要。
三、父母的年紀、職業、品行、健康情形、經濟能力狀況及生活狀況。
四、父母保護教養子女之意願及態度。
五、父母子女間或未成年子女與其他共同生活知人間之感情狀況。
且又依照第1055條之2:「父母若均不適合行使權力時,法院應依子女最佳利益並審酌前條各款事項,選定適當之人為子女監護人,並指定監護之方法、命其父母負擔扶養費用及其方式。」
離婚後如何改子女之姓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