監護權的考量依據

依照民法第1055條之1,監護權的判定,參考以下幾列事項:

一、子女之年齡、性別、人數及健康情形。

二、子女之意願及人格發展之需要。

三、父母的年紀、職業、品行、健康情形、經濟能力狀況及生活狀況。

四、父母保護教養子女之意願及態度。

五、父母子女間或未成年子女與其他共同生活知人間之感情狀況。

且又依照第1055條之2:「父母若均不適合行使權力時,法院應依子女最佳利益並審酌前條各款事項,選定適當之人為子女監護人,並指定監護之方法、命其父母負擔扶養費用及其方式。」

歡迎來電諮詢:04-2375-675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