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法100年12月修訂增列「台積電條款」,其內容為何?

只要公司無虧損,就可以資本公積配現金股利給股東,以增加企業股利政策的彈性,故此條文修正通過後,被稱為「台積電條款」。此外,同條文後段亦修正,同意法定公積超過資本額25%的部份,亦可配現金股利給股東。

一、台積電條款:
依舊有公司法原本公司的資本公積只能配發股票股利給股東,但台積電等多家大型上市公司向行政院提議修改公司法第241條,只要公司無虧損,就可以資本公積配現金股利給股東,以增加企業股利政策的彈性,故此條文修正通過後,被稱為「台積電條款」。此外,同條文後段亦修正,同意法定公積超過資本額25%的部份,亦可配現金股利給股東。
二、公司不發生虧損,就能以公積配現金給股東
因此條文之修正,日後縱使面臨經濟不景氣,只要公司不發生虧損就能以公積配現金給股東,當有助於公司維持穩定之股利發放政策,並吸引投資,故對有巨額公積之大型上市公司,配股能力將更穩定,更有能力應付經濟不景氣。
三、並非所有資本公積都可以作為分配現金股利
只有股本溢價受贈所得二種資本公積可配現金股利給股東。修正後之公司法第241條內容為:「公司無虧損者,得依前條規定股東會決議之方法,將法定盈餘公積及下列資本公積之全部或一部,按股東原有股份之比例發給新股或現金:一、超過票面金額發行股票所得之溢額。二、受領贈與之所得。前條第五項、第六項規定,於前項準用之。以法定盈餘公積發給新股或現金者,以該項公積超過實收資本額百分之二十五之部分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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