影響審判結果者,此部分涉及審判獨立,就算有違法,行政監督長官本於審判獨立,不得對該裁判為干涉,應循上訴、再審或非常上訴等救濟程序處理;違反司法風紀,此部分未涉及審判獨立,得由該法院法官自律委員會決議建議後,由行政監督長官參考該會之建議,為警告、懲戒、懲處等之處分,如已達刑事責任之程度,行政監督長官並得移送檢察署偵辦。
司法官接受民眾邀宴,致有影響審判結果,此部分涉及審判獨立,就算該裁判因受民眾邀宴而有違法之情形,行政監督長官即便知悉此事,本於憲法第80條審判獨立之保障,亦不得對該裁判為干涉,此部分應循上訴、再審或非常上訴等救濟程序處理。
再來,法官接受民眾邀宴違反司法風紀之不當行為,此部分未涉及審判獨立,得由該管法院法官自律委員會決議處置建議後,由行政監督長官依情節輕重,參考法官自律委員會之建議,為法院組織法第112條之警告、第113條之懲戒、公務員考績法懲處不等之處分,如該行為已達刑事責任之程度,行政監督長官並得移送該管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辦。另外,如果法官之行為、品德操守有損司法信譽、嚴重違反辦案程序或開庭態度嚴重不良有損司法形象之情事,行政監督長官亦得移請所屬法官評鑑委員會評鑑其是否適任。
何謂「法院」?法院之職權為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