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開庭時小聲講電話,是否屬妨害法庭秩序之不當行為?審判長對此行為應如何處理?

司法院明令開庭時,法官及法庭工作人員禁止攜帶手機進入法庭;律師、當事人及旁聽人不得使用手機等通訊設備,應關機後始得進入,以維持秩序。故開庭時,民眾在旁聽席上小聲講電話,已屬妨害法庭秩序之不當行為。而審判長有維持秩序之權,對於一般民眾有妨害法庭秩序或其他不當行為者,得禁止其進入或命其退出法庭,必要時得命看管至閉庭。

一、 法院組織法第90條規定:「法庭開庭時,應保持肅敬,不得有大聲、交談、鼓掌、攝影、吸煙、飲食物品,及其他類似行為。非經審判長核准,不得錄音。前項錄音辦法,由司法院定之。」因此,凡在客觀上有妨害或擾亂法庭秩序之言語或行為,應成為禁止或處罰之對象。但為了因應民眾使用電話頻繁,進而影響法庭秩序,司法院院台廳四字第04821號函,明令法院開庭時,法官及法庭工作人員禁止攜帶行動電話進入法庭;律師、當事人及旁聽人於法庭內,不得使用行動電話等通訊設備,應關機後始得進入法庭,以維持法庭秩序。法院開庭時,民眾在旁聽席上以手機小聲通話,已屬妨害法庭秩序之不當行為。
 

二、 依據法院組織法第89條:「法庭開庭時,審判長有維持秩序之權。」此為審判長之「法庭警察權」,是指審判長在法庭開庭時,為維護法庭秩序,對於一般民眾有妨害法庭秩序或有其他不當行為者,得禁止其進入法庭或命其退出法庭,必要時得命看管至閉庭時。且民眾對該項處分,不得聲明不服(同法第91條)。本例民眾在旁聽席上以手機小聲通話,已屬妨害法庭秩序之不當行為,故審判長可為上述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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