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審判長」是指法院行合議審判時,為領袖角色之法官;「庭長」是指法院行政系統某庭之長官。審判長僅為法官僅有訴訟程序指揮權,而庭長於行政上有獨斷之權;審判長關於特定之訴訟,是為審判訴訟行為之裁判機關,並非常設機關;而庭長則為常設機關監督該庭事務,並定其分配,純為一種司法行政機關。
一、 「審判長」是指法院行合議審判時,為領袖角色之法官。依憲法第80條規定,法官應依據法律獨立審判,其職權行使固具有獨立性,但在合議庭時,是由3位或5位法官組成,而審判長之設置,在使審判之進行得以在其指揮下,以利訴訟程序之進行。
二、 「庭長」是指法院行政系統某庭之長官,法院編制龐大,必須分職設官以利行政事務之推動,故法院常依業務,分為民事庭、刑事庭、家事法庭、民事執行處等各庭,每一庭下有若干人員,故於每一庭設庭長一人為行政上首長,監督該庭行政事務。
三、 審判長與庭長之區別: (一) 庭長為司法行政上某庭之首長,審判長為司法審判上開庭時行政訴訟程序指揮等權限之首長。庭長於行政上有獨斷之權,而審判長僅為法官僅有訴訟程序指揮權,至於判決須由全體參與審理法官評議多數決通過,而非由審判長單獨決定。 (二) 審判長關於特定之訴訟,是為審判訴訟行為之裁判機關,並非常設機關;而庭長則為常設機關監督該庭事務,並定其分配,純為一種司法行政機關,庭長縱使全然不參與裁判,仍不失其庭長之地位。
何謂「法院組織法」?其涵蓋範圍為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