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審理訴訟案件,有所謂「陪審制」和「參審制」,其意義為何?我國是否採陪審制或參審制?

法院審理制度有所謂「陪審制」和「參審制」,其意義為何?我國是否採陪審制或參審制?

何謂陪審制與參審制?其意義為何?

目前採行「陪審制」的國家,以英美法系居多,而所謂陪審制度,又可區分為「大陪審制」與「小陪審制」大陪審制又稱為「起訴陪審」,是由陪審團來決定是否起訴被告,可避免濫訴。陪審團依據其所獲得之犯罪資料,認定被告應否受法院之正式審判,以避免反覆無常或毫無根據之起訴。由於陪審員的組成人數往往多達三、四十人,組成不易,所以在現今已少見。小陪審制在陪審案件的審理上,訴訟指揮的權限乃在法官,在審判前必須對陪審員教示相關注意事項,尤其是不得與他人談論有關案件的內容,同時在審理中,亦必須提醒陪審員,某些證據或不當詰問必須忽略,而陪審員在審理過程中,僅能是消極的聽訟者,而不能詢問被告、證人等。而在審理結束後,即必須由十二位陪審員進入評議程序並為評決,基於判被告有罪必須超越一般人合理懷疑,所以僅有在十二位陪審員意見一致時,評決才會完成。而陪審員僅負責事實的認定,也就是有罪或無罪與否的決定,若評決有罪,則法官必須另開量刑程序,此乃法官的權限,陪審員不能參與。


參審制是由職業法官與不具備法官資格之民眾共同組成合議庭,參與審理的民眾(又稱參審員),不僅可以訊問被告、證人,同時又有與職業法官共同決定犯罪事實有無、法條適用與量刑的權限,故參審員與職業法官就認定事實與適用法律職權完全相同。參審制又以參審員的資格為基準,可分為「平民參審制」與「專家參審制」。平民參審的優點,在於使民眾的法律價值和情感得以直接輸入司法程序,可使法律制度民主化,但在一般民眾法律專業不足的情況下,極有可能變成由職業法官強力主導參審員,且由於參審員不懂證據法則,亦於感情用事、誤導誤判,則會違背參審制度的真意。專家參審制即依法庭的專業性質,由法律以外的各行專家共同參與審判,例如在商標專利案件中由鑑識專家參審,專家參審有制衡的作用,可彌補職業法官法律以外專業能力的不足,亦可將法官的權限侷限在法律專業,進而節制其權利。但也因為這樣,所以難脫離專家審判的框架,亦無平民監督司法之功能。

我國是否採陪審制或參審制?

三、 我國司法院從民國76年起,就開始研議有關人民參與刑事審判的相關法制,參酌世界各國法制演進的趨勢,擬在既有的法制基礎上,研議一套既能讓人民參與刑事審判,又和我國憲政法制無違的制度,就是構思中的「人民觀審制度」。司法院構思中的人民觀審制度,是讓經由一定程序選出的人民擔任「觀審員」,針對一些重罪案件,從頭到尾全程參與「第一審」法院的審判程序,觀審員在法官下判決結論時,雖沒有參與表決,但可以表示意見,提供法官下判決時的參考,主要內容有二:
(一) 使一般人民得參與審理程序的進行。
(二) 使一般人民得參與評議過程並表示意見,以供法官判斷的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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