何謂公開審判原則?有無例外情形?

公開審判原則是指法院審理案件時,基於司法權審判公正,允許人民自由聆聽訴訟案件之進行。其目的在於加強審判之公信力,使社會大眾相信法院公正無私,審判獨立,亦可防範審判人員與當事人勾結舞弊,造成裁判不公,亦可增進民眾的法律智識。但特定案件為保障特定當事人或涉及當事人隱私時,得例外不公開審理,例如性侵害案件。

何謂公開審判原則?

公開審判原則是指法院審理案件時,基於司法權審判公正,允許人民自由聆聽訴訟案件之進行。其目的在於加強審判之公信力,使社會大眾相信法院公正無私,審判獨立,亦可防範審判人員與當事人勾結舞弊,造成裁判不公,亦可增進民眾的法律智識。但特定案件為保障特定當事人或涉及當事人隱私時,得密行審理。公開審判原則之法律依據為法院組織法第86條:「訴訟之辯論及裁判之宣示,應公開法庭行之。但有妨害國家安全、公共秩序或善良風俗之虞時,法院得決定不予公開。」

有無例外情形?

例外不公開審判之訴訟類型如下:
(一) 民事保護令審理程序:家庭暴力防治法第12條前段規定,保護令事件之審理不公開。
(二) 少年事件處理法:少年事件處理法第34條規定,調查及審理不公開,但得許少年之親屬、學校教師、從事少年保護事業之人或其他認為相當之人在場旁聽。
(三) 檢肅流氓條例案件:審理本條例案件,應注意確實的保障檢舉人、被害人及證人安全,如有必要,應個別不公開傳訊之。
(四) 性侵害案件:依性侵害犯罪防治法第18條規定,性侵害犯罪之案件,審判不得公開。但經被害人同意或被害人為無行為能力或限制行為能力人,經本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同意者,則例外可公開審判。
(五) 依法院組織法第86條但書規定,有妨害國家安全、公共秩序或善良風俗之虞時,法院得決定不予公開。
(六) 營業祕密案件:依營業秘密法第14條規定,法院為審理營業秘密訴訟案件,得設定專業法庭或指定專人辦理。當事人提出之攻擊或防禦方法涉及營業秘密,經當事人聲請,法院認為適當者,得不公開審判或限制閱覽訴訟資料。
(七) 婚姻事件:依民事訴訟法第574條第4項規定,婚姻事件,當事人得合意不公開審判,並向受訴法院陳明。
(八) 民事調解事件:依民事訴訟法第410條規定,法院程序於法院行之,必要時,亦得於其他適當場所行之。調解委員於其他適當處所行調解者,應經法官之許可。調解程序,得不公開。
(九) 刑事自訴程序前之訊問:依刑事訴訟法第326條規定,法院或受命法官,得於第一次言審判期日前,訊問自訴人、被告及調查證據,於發見案件係民事或利用自訴程序恫嚇被告者,得曉諭自訴人撤回自訴。前項訊問不公開之;非有必要,不得先行傳訊被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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