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上,這種狀況在操作實際模式上警方跟檢察官都會先以「詐欺幫助犯」下去
做偵辦方向。
畢竟現在類似的詐騙手段太多了,多到連警方都會呼籲民眾不要隨便給陌生人自
己的帳戶、甚至是提款卡密碼。要辯稱自己不知道這是幫助詐欺行為,可能需要
多方面的舉證。
因為在成立幫助犯的客觀要件之「幫助犯罪行為」要件上,當被害者所提供的帳
戶、提款卡密碼,都已經是犯罪行為上的幫助行為了;那主觀要件上,光要證明
有無「幫助犯罪故意」,在現今社會通常觀念下,「不要隨便給提款卡密碼」已經
都快算是常識的認識,要證明自己沒幫助故意,可能需多蒐集證據。
假偷拍真要錢,成立何罪?媒體常報導的擄車勒贖事件,成立何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