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謂的「警示帳戶」是指法院、檢察署或司法警察機關為偵辦刑事案件需要,通報銀行將存款帳戶列為警示者;「衍生管制帳戶」係指警示帳戶之開戶人所開立之其他存款帳戶。
解除警示帳戶程序為: 一、由申請人填寫申請書一式三份;第一份由原受理單位(分局偵查隊、警察局刑警大隊)作為解除警示之憑據。 其餘二份分由受通報之金融機構暨刑事警察局辦理解除警示作業註記,逐一辦理。 二、若民眾遭冒名申辦開戶之解除警示,申請人應攜帶證明身分證件資料及財團法之信用報告書親赴至戶籍地、現住地、通報警示或遭冒名開戶號金融機構所在地之警察機關,請求協助調查及解除相關事宜。 三、另民眾(含公司法人)因一般商業交易糾紛、存款帳戶遭盜用或遭誤設警示案件,申請人(代理人)應檢附有關證明文件親赴管轄警察機關主動接受調查,以釐清誤設原委。
四、司法程序終結案件之解除警示,申請人應檢附身分證件資料、刑事判決書(含地檢署處分書、少年法庭裁定書)執行完畢證明或罰金繳納收據影本,送交或郵寄至該案件移送警察機關併案處理。
刑法上的詐欺罪是告訴乃論罪還是公訴罪?可否撤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