強制執行法第76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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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強制執行法第76條規定:

    「查封不動產,由執行法官命書記官督同執達員依左列方法行之:
    一、揭示。
    二、封閉。
    三、追繳契據。
    前項方法,於必要時得併用之。
    已登記之不動產,執行法院並應先通知登記機關為查封登記,其通知於第一項執行行為實施前到達登記機關時,亦發生查封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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