強制執行法第47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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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強制執行法第47條規定:

    「查封動產,由執行人員實施占有。其將查封物交付保管者,並應依左列方
    法行之:
    一、標封。
    二、烙印或火漆印。
    三、其他足以公示查封之適當方法。
    前項方法,於必要時得併用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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