強制執行第18條規定:
「強制執行程序開始後,除法律另有規定外,不停止執行。
有回復原狀之聲請,或提起再審或異議之訴,或對於和解為繼續審判之請求,或提起宣告調解無效之訴、撤銷調解之訴,或對於許可強制執行之裁定提起抗告時,法院因必要情形或依聲請定相當並確實之擔保,得為停止強制執行之裁定。」
五、 何謂支付命令?何謂本票裁定?藉由聲請法院對債務人核發支付命令或本票裁定取得執行名義有何優缺點?是否須費用?如何聲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