債權人聲請逕對第三人強制執行,法院應否准許?又倘法院准許時,第三人丙應如何救濟?強制執行程序是否停止?又倘甲對第三人丙之聲明異議認為不實時,又應如何救濟?若未提起救濟時可能有何後果?
(一)債權人聲請逕對第三人強制執行,法院應駁回:依強制執行法第119條第2項規定,第三人不於前項期間內聲明異議,亦未依執行法院命令,將金錢支付債權人,或將金錢、動產或不動產支付或交付執行法院時,執行法院得因債權人之聲請,逕向該第三人為強制執行。本例中,第三人於法定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之聲請不符強制執行法第119條第2項規定,故執行法院應駁回債權人請求逕對第三人強制執行之聲請。
(二)本例中,因為不符合強制執行法第119條第2項規定,所以執行法院不可依甲的聲請對丙逕為執行。如果執行法仍進行強制執行,其執行程序顯然違法,非實體上的執行不當,不屬於強制執行法第119條第3項的第三人異議之訴。 倘法院准許時,第三人丙應依強制執行法第12條第1項規定,救濟及不停止強制執行。
(三)倘甲對第三人丙之聲明異議認為不實得依強制執行法第120條規定提起訴訟:如第三人對之聲明異議,而債權人認該第三人之聲明為不即時,得依強制執行法第120條規定提起訴訟,非得有確定勝訴之判決,不得逕向第三人為強制執行。債權人未於收受通知十日內有起訴之證明者,執行法院得依第三人之聲請,撤銷所發執行命令。
強制執行法第76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