仲介人員將客戶買受房屋的定金侵吞,構成何罪?

要成立刑法第342條的侵占罪有兩個很重要的成立關鍵:

一、自己持有之物:

    那這邊就有一個問題的出現:自己持有之物是否要限制於以『委託』關係?

    就例如本案〝仲介人員〞收取顧客訂金。

    依照52台上1418號判例:刑法上所謂的侵占罪,已被侵占之物先有法律或契約上之原因存在其持有中者為限,否則不能成立侵占罪。

    那就本案例來看,房屋仲介人員跟建設公司之間有民事上的委任關係,那仲介人員所收顧客的訂金,其實都是屬於建設公司的;屬於「被侵佔之物已先有法律上的原因存在。」

二、他人之物:

    像「金錢」這方面的東西,依照法界人士說法,還是屬於「他人之物」的範圍, 在實務上,依照36院字3742號:如以自己或第三人不法所有之意思而侵占自己持有他人之物,不論其物體是否為替代物,都會成立侵占罪。

綜上述來說,本案例是會成立侵占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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