拍賣公告以建築物及基地,分別標價,合併拍賣。惟投標人所出總價最高但土地之出價額未達底價。此種情形,投標人之出價已達拍賣最低總價額,即於債權之實現並無不利且不違反投標之公平性、秘密性、內容確實性、立即決斷性,本於投標有效性原則,應認投標有效。
(一)投標人之投標有效:
二十一、何謂債權人之聲明承受?聲明承受後可否撤回承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