債務人甲積欠債權人乙10萬元之借款,債權人乙向法院聲請假扣押債務人甲所有A土地在案,嗣後因債務人甲亦積欠債權人丙10萬元之借款,經債權人丙向法院聲請支付命令確定在案,丙持之向法院聲請執行甲所有A土地,試問:1.法院應否拍賣A土地?2.倘A土地經拍賣所得20萬元,乙與丙各分配10萬元完畢,另債權人丁聲明參與分配,法院是否應重新分配?
(一)法院應拍A土地,就債務人甲之A地同時存有乙開啟之假扣押保全執行程序以及丙開啟終局執行程序。兩個執行程序欲實現均為金錢債權,故執行法院應將二執行程序合併執行,即後終局執行之聲請,無庸重覆為查封程序,得逕行換價程序。經金錢債權之終局執行之債權人聲請換價後,假扣押債權人當然發生參與分配之效果,惟其應受分配之金額應予提存(強制執行法第133條)。
(二)A地之個別執行程序已終結,故法院不應重新分配拍賣所得:強制執行法為實現民法債權平等原則,特設有參與分配製度,以避免債權人得藉由開啟執行程序來獨佔執行標的物之交換價值。蓋執行法院已將A地拍賣之價金分配給乙、丙二債權人,即個別執行程序已終結,自不生參與分配之問題。
土地、建物設定抵押後增建或擴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