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債務人之拘提管收

管收係間接強制之方法,使債務人喪失自由,以促其履行債務。但如管收相當期間後債務人仍未履行債務,不問係因債務人故不履行或係無力履行,則繼續管收,亦難發生間接強制之效果。因此本法第24條第1項規定。

 二十九、債務人何種情形下可能會被拘提或管收?管收有無期限及次數之限制?

  (一)債務人何種情形下可能會被拘提或管收:

  (1)依強制執行法規定,拘提債務人之事由如下:1.經合法通知,無正當理由而不到場。2.有本法第22條第1項各款情形之一。3.不履行不可代替行為或不行為執行名義之請求。4.不履行不可代替行為或不行為之假處分裁定。

  (2)依強制執行法之規定,管收債務人之事由如下:1.顯有履行義務之可能故不履行。2.顯有逃匿之虞。3.就應供強制執行之財產有隱匿或處分之情事。4.於調     查執行標的物時,對於法官或書記官拒絕陳述。5.違反本法第20條之規定,不為報告或虛偽報告。6.不履行不可代替行為或不行為執行名義之請求。7.不履行禁止或命令債務人為一定行為之假處分裁定。

  (二)管收期限及次數之限制:

 管收係間接強制之方法,使債務人喪失自由,以促其履行債務。但如管收相當期間後債務人仍未履行債務,不問係因債務人故不履行或係無力履行,則繼續管收,亦難發生間接強制之效果。因此本法第24條第1項規定:管收期限,不 得逾三個月。管收期滿,縱執行案件尚未終結,亦不得繼續管收。但有管收新原因發生時,對債務人仍得再予管收,但一次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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