就債務人之下列財產應如何強制執行?1.薪資2.存款3.上市公司之股票4.租金請求權
1.薪資:對於薪資或其他繼續性給付之債權所為之強制執行,於債權人之債權額及強制執行費用額之範圍內,其效力及於扣押後應受及增加之給付(強制執行第115條之1)。
(1)扣押程序︰由執行法院發扣押命令,禁止債務人收取該債權或為其他的處 分,並禁止第三人向債務人清償。 (2)變價程序︰上述所發之扣押命令,只發生扣押(查封)的效力,債權人的債權並,不能因此而受清償,因此執行法院仍須經過變價的程序,債權人的債權始能獲清償,變價的程序有下列三種︰ j收取命令︰由執行法院頒發命令,准許債權人自行向第三人收取,以清償其 債權,債權人必須持收取命令向第三人收取後,執行程序始終結,再尚未收取之前,其他債權人仍能參與分配。 k移轉命令︰由執行法院命令將債務人對於第三人之金錢債權,移轉與債權人, 以便債權人向第三人領取,移轉命令到達第三人後,即發生債權移轉的效力,執行程序亦告終結,其他債權人不得再聲明參與分配。 l支付轉給命令︰由執行法院命第三人向執行法院為支付,然後由執行法院 交給債權人。此種命令大都在有其他債權人聲明參與分配時採用,在有人參加分配之情形,於第三人向執行法院支付,執行法院分配表作成前,其他債權人可以聲明參與分配,分配表作成後則否。
2.存款:按債務人對於金融機構之存款債權,除另有約定外,非屬繼續性給付之
債權,故對存款債權所為之強制執行,原則上,其效力應不及於扣押後始存入之存款。其執行方法依強制執行法第115條之規定。
(1)債權人之銀行存款,因非債務人現實持有之現款,但債務人對銀行(第三人) 得領取該存項,故應認定債務人對第三人有金錢債權,此為傳統實體存在之
,故應依據其他財產權方式執行。
(2)執行程序:
j查封階段:以扣押命令禁止債務人收取或為其他處分,並禁止第三人向債務人
清償。
k換價階段:以核發換價命令(包括收取命令、移轉命令、支付轉給命令)如
不適合發換價命令則以拍賣、變賣方式為之。
3.上市公司之股票:依強制執行法第59條2第項規定,將有價證券與貴重物品同
列,其權利的行使或處分,又必須佔有或交付,因此,其執行應依動產的執行程 序。
4. 租金請求權:為繼續性給付之債權與1.薪資之強制執行程序相同。
二、 債權人應如何調查債務人可供執行之財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