這種現象在現今社會其實很常出現;常常借錢出去,就像肉包子打狗,「有去無回」,那該在法律上採取怎樣的規範跟措施,才可以保護自己呢?
觀看刑法第339條詐欺罪一個很重大的成立要件,便是要「行使詐術」;用比較白話的方式來說,就是「要用一個理由或方法,會讓對方心甘情願把錢借給你」。
通常在實務上會常遇到的情況大約都是,借錢人都會向出借者宣稱:「我是要借錢怎樣怎樣,某年某月我一定會還錢。」通常出借人都會相信而出借。
但是到了該還錢的日子,借錢人都跑的不見蹤影;一般處理方法,在刑事方面確實都會主張詐欺罪,畢竟出借者當初都是因為相信借錢者的一番說詞才會答應借款,但是這番說詞到最後並沒有兌現,那其實也算是「詐術的行使」,使出借者「陷於錯誤」進而出借金錢「為財物上之交付行為」,到最後借錢人不償還,使出借者有「財產上的損失」。一切都符合刑法上關於詐欺罪的成立要件。
但是,當案件發生時,還是要視實際狀況去判定。
在網路上的帳號被盜用拍賣詐騙收到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