車輛遭強制執行,如何取回

取回車輛之強制執行是屬強制執行有關交付動產之執行,交付動產之執行,係指執行名義為命債務人交付一定之動產之強制執行。換言之,係將債務人對於動產(執行標的物)之直接佔有(現實支配),移轉於債權人或第三人執行。

二十四、取回車輛如何強制執行?(債務人向銀行或租賃公司辦理車輛之動產抵押或附條件買賣未依約定清償之情形)

 

  取回車輛之強制執行是屬強制執行有關交付動產之執行,交付動產之執行,係指執行名義為命債務人交付一定之動產之強制執行。換言之,係將債務人對於動產(執行標的物)之直接佔有(現實支配),移轉於債權人或第三人執行。而依動產 擔保交易法第17條第1項規定:「債務人不履行契約或抵押物被遷移、出賣、出質、移轉或受其他處分,致有害於抵押權之行使者,抵押權人得佔有抵押物」。

  第 2項規定:「前項之債務人或第三人拒絕交付抵押物時,抵押權人得聲請法院假扣 押,如經登記之契約載明應逕受強制執行者,得依該契約聲請法院強制執行之」, 依此規定,抵押物為第三人佔有者,得依執行名義逕對第三人執行交付,可謂強制執行第126條之例外規定。所以債權人須具狀檢附抵押物契約書其他相關債權 憑證,聲請法院點交。實務處理上,因動產擔保交易法規定,抵押權人得佔有抵 押物,故於債務人不履行契約或發現車輛被遷移、出賣出質、移轉或受其他處分時可逕行先將車輛拖回在遞送點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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