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動產抵押後出租影響強制執行時

不動產所有人設定抵押權後,於同一不動產上仍可成立租賃關係,而且抵押權不因此而受影響。但若抵押權人實行抵押權受有影響者,法院得除去該權利或終止該租賃關係後拍賣之。

十九、不動產設定抵押權後,出租人於第三人,於拍賣時影響債權人債權之受償時,應如何處理?

依照民法和強制執行法的規定,不動產所有人設定抵押權後,於同一不動產上仍可成立租賃關係,而且抵押權不因此而受影響。但若抵押權人實行抵押權受有影響者法院得除去該權利或終止該租賃關係後拍賣之。所以查封物(例如房屋)上面有租賃關係存在,查封的效力原則並不影響承租人的權利,縱使日後究經第三人拍定時亦然。只有在拍賣抵押物強制執行的情形而且租賃關係的成立在抵押設定之後,若因其租賃關係影響抵押權之行使,則此時法院會除去租賃關係後拍賣。所以本案例,倘抵押權之行始因此受影響(例如流標無人應買)可聲請法院或法院亦可依職權除去租賃關係後拍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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