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或建築物設定抵押權後,抵押人於土地上營造建築物或於原建築物再行擴建或增建者,除應認為抵押物之從物或因添附而為抵押物之一部者,執行法院於必要時得就原設定抵押權部其及營造、擴建或增建部分分別估定價格,並核定其拍賣最低額後一併拍賣,但抵押權人就營造、擴建或增建部分,無優先受償權。
二十一、何謂債權人之聲明承受?聲明承受後可否撤回承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