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薪資轉錯帳戶有無侵占罪的問題

在民事方面比較會涉及到所謂的「不當得利」問題。

依民法第 179 條『 無法律上之原因而受利益,致他人受損害者,應返還其利益。雖有法律上之原因,而其後已不存在者,亦同。』

至於在刑事上責任方面有沒有第342條的侵占罪的成立,很值得商榷。

畢竟檢驗刑法第342條侵佔罪的成立要件,有一個很重要的成立的要件便是「將他人交由自己的物品,自己以所有權人的態度去處分」

但是今天是薪資轉錯,依公司本意,並非要將薪資交由自己,只是在處裡薪資上的手續出錯;所以,筆者認為光是前提要件並不成立,淺見認為,不會有所謂的侵占罪問題出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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