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可強制執行查封之財產

強制執行目的,固在滿足債權人之債權。但法律為保障債務人之最低限度之生活、維持其生計、尊重其精神生活、或為防止災害之必要等,有禁止查封動產之規定。依強制行法第52條及第53條規定。

十六、法律規定哪些債務人的財產不可以查封?

  強制執行目的,固在滿足債權人之債權。但法律為保障債務人之最低限度之生活、維持其生計、尊重其精神生活、或為防止災害之必要等,有禁止查封動產之規定。依強制行法第52條及第53條規定,下列動產不許查封。
(1)生活必需之食物、燃料及金錢:即查封時,應酌留債務人及共同生活的親屬二個月間生活所必須之食物、燃料及金錢。
(2)衣服、寢具及其他物品。
(3)職業上或教育上所必需之器具、物品。
(4)勳章及其他表彰榮譽之物品。
(5)遺像、牌位、墓碑及其他祭祀、禮拜所用之物。
(6)未成熟之天然孳息。
(7)尚未發表之發明或著作。
(8)消防用機械等物品:依法令規定應設備之機械或器具、避難器具其他物品,   為維持公共所必須,基於社會公益,禁止查封。
  但應注意執行法院得斟酌債權人及債務狀況,認為禁止查封之規定,有顯失公平情形,仍以查封為適當者,得聲請查封其全部或一部,如無前述情形時,債務人同意時,執行法院亦得禁止查封之物查封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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