動產之強制執行,以查封、拍賣或變賣之方法行之。查封在剝奪債務人對動產之處分權,以確保強制執行之財產。惟查封後必需經過換價,始能取得金錢,以清償債權人之金錢債權。
二十二、法律規定哪些情形下哪些人有優先承受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