強制執行時發現債務人有多個債主,合併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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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同一債務人有多債權人存在之情形至為常見,故難免發生數債權人對同一債務人,依數個執行名義對同一標的物,同時或先後聲請強執之情形,此為重覆查封之效力,兩個程序合併執行。

    十三、某債權人已經對債務人之財產強制執行,其他債權人又聲請對同一債務人之財產強制執行時,法院應如何處理?

      強制執行係債權人依據執行名義,聲請執行法院對於債務人強制執行之程序,惟因同一債務人有多債權人存在之情形至為常見,故難免發生數債權人對同一債務人,依數個執行名義對同一標的物,同時或先後聲請強執之情形,此為重覆查封之效力,兩個程序合併執行
      依強制執行法第33條規定,對於已開始實施強制執行之債務人財產,他債權人再聲請強制執行者,已實施強制執行為之效力,於為聲請時及於該他債權人,應合併其執行程序,並依前二條之規定辦理。前二條為有關參與分配之相關規定,稱此為擬制參與分配。有關參與分配之說明請參酌第十二題之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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