拍賣後聲請參與分配的方式與要件

債權人依據金錢債權之執行名義,聲請就債務人之財產強制執行後,他債權人向執行法院請求就執行所得之金額同受公平分配,同受清償之意思表示,稱此為債權人之聲明參與分配。

十二、何謂參與分配?要件為何?如何聲請參與分配?

  (一)債權人依據金錢債權之執行名義,聲請就債務人之財產強制執行後,他債權人向執行法院請求就執行所得之金額同受公平分配,同受清償之意思表示,稱此為債權人之聲明參與分配。
 
  (二)他債權人聲明參與分配,須具備下列要件:
  (1)須有多數債權人:如僅有一債權人,僅須將強制執行受償之金額即可。
  (2)須多數債權人之債權為金錢債權:倘非金錢債權,則無法主張參與分配。
  (3)須執行債權人聲請之執行程序為終局執行程序:對於保全執行,因其未能到達換價滿足階段,故自無從主張參與分配可言。
  (4)須就同一債務人聲請執行參與分配:是否同一債務人,應視強制執行之債務人與參與分配之債務人是否同一人。
  (5)須債權人之債權已屆清償期:未屆清償期之債權不能參與分配,例外對執行標的物有擔保物權或優先受償之債權,不問其債權是否屆清償期,應提出權利證明文件參與分配。
 
  (三)聲明參與分配,有執行名義之債權人應提出執行名義之證明文件,然後以書狀聲明參與分配。無執行名義但對執行標的物有優先受償權之債權人,則不問其債權已否屆期清償期,應提出權利證明文件,以書狀提出聲明參與分配。至於聲明參與分配之時期應於標的物拍賣、變賣終結或依法交債權人承受之日一日前。逾前項期間聲明參與分配者,僅得就前項債權人受償餘額而受清償。
 

歡迎來電諮詢:04-2375-675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