債務人無財產可供執行,或雖有財產經強制執行後所得數額仍不足清償債務者,執行法院應命債權人於一個月內查報債務人財產。債權人到期不為報告,或查報無財產者應發給憑證,交債權人收執,載明俟發現有財產,再予強制執行(強制執行法第27條)。
不可強制執行查封之財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