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欠債要幫對方還嗎?強制執行配偶之財產

登記於妻名下之財產,即為妻所有。職故,為夫一方之債權人聲請查封拍賣時,因妻並非債務人, 妻得提起第三人異議之訴。

十、 夫之債務人可否聲請查封登記在妻名下之不動產?

  (一)依民法第1005條規定:「夫妻未以契約訂立夫妻財產制者,除本法另有規定外,以法定財產制,為其夫妻財產制」,及依民法第1017條第1項前段規定:「夫或妻之財產分為婚前財產與婚後財產,由夫妻各自所有。」,凡登記於妻名下之財產,即為妻所有。職故,為夫一方之債權人聲請查封拍賣時,因妻並非債務人, 妻得提起第三人異議之訴。
 
  (二)惟有例外,依民法第1011條規定:「債權人對於夫妻一方之財產已為扣押,而未得受清償時,法院因債權人之聲請,得宣告改用分別財產制。」並爰依民法第1030條之1第1項規定,由債權人代位夫向妻聲請夫妻之間的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後,債權人再由向妻所分得二分之一財產進行查封拍賣。(此規定現已刪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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