此為等重大經濟犯罪依其犯罪事實,多違反證券交易法、洗錢防制法等,但是否構成刑法第342條背信罪之規定?
「為他人處理事務,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或損害本人之利益,而為違背其任務之行為,致生損害於本人之財產或其他利益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到底構不構成背信罪,其實要視具體個案去檢驗背信罪的成立要件。
用撿到的信用卡刷卡消費,有何刑事責任?又撿到他人的提款卡與身分證,猜到密碼而後提款,有何刑事責任?